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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,凶手父母却称:我的女儿失去了自由
白发人送黑发人。 2024年6月9日13时许,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。27岁的王紫雅独自在家,通过"猫眼"看到同小区住户梁某滢站在她家门口,往门上吐痰。她给母亲发消息,母亲联系了保安。保安到场劝离,梁某滢没走。 王紫雅打开房门,问了一句"你为什么在我家门口吐痰"。几秒之内,争吵变成抓扯。梁某滢抽出随身带的刀,捅刺、切划她左胸和头面部十余刀。王紫雅抓起鞋柜上的陶瓷摆件反击。保安上前制止未果。王紫雅倒地,左肺破裂、急性大失血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 被害人母亲王女士,一直在伤心欲绝的痛苦中度过,容颜变得枯槁,青丝愁为白发。在 多家媒体采访镜头前,她更是泪雨滂沱,时常泣不成声,令观者也为之心碎。 梁某滢,35岁。判决书里写着她"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、摔打物品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",住户报过警,民警处置后要求其家人对她 严格管理 。此后她认为人身受到威胁,开始随身带刀。 这个梁某某,作案后被其父母领去医院治伤去了,还称在与王紫雅撕扯过程中身上也留下了伤痕,自己行为属于“正当防卫”。 攻击到别人家里并致人死命,竟然自称正当防卫?恶魔也说不出这样的混账话。 凶手父母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道歉信,里面有一句话“你的女儿失去了生命,我的女儿失去了自由”。 “你的女儿失去了生命,我的女儿失去了自由”, 这语气似乎行凶者及其家庭更委屈,所受的损失更大。 得有多么自私、冷血和无知,才会说出这样毫无人性、天良丧尽的话来。 2025年12月20日,成都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滢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 争议到底在哪 案子的事实部分几乎没人再争,争的全是那份鉴定。 第一层是 时间顺序 。梁某滢案发前没有任何精神科就诊、住院或用药记录,诊断依据的异常表现主要来自她父母事后陈述。她本人在庭审中逻辑清晰、否认患病,还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、被害人先动手。 第二层是 程序 。据被害方代理律师指出,出具鉴定报告的4名鉴定人中,仅2人实际面见梁某滢完成精神检查,另2人未参与检查却在报告上签字。 第三层是 实体 。法院的处理是:原鉴定程序合法、证据充分,未准予重新鉴定。二审中,检方邀请三位资深精神病鉴定专家出具专门意见,其中一位出庭接受询问,三位一致认为原鉴定成立——梁某滢患精神分裂症,作案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,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。 三个环节,家属全输了。 那条被忽略的标线 法律这一侧并不含糊。刑法第十八条: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。 是"可以",不是"应当"。这个字眼的分量,在同类案件里看得最清楚。 广东廉江案,叶德志同样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、限定刑事责任能力。 2025年3月27日他带两把菜刀冲进邻居家,砍死祖孙三人,包括一个1岁11个月的孩子。湛江中院判决书写得很直:手段特别凶残,情节极其恶劣,属于"罪行极其严重"的情形, 故不对其从轻处罚 ,判死刑立即执行。广东高院二审维持,2026年10月家属获悉已执行死刑。另有刘某奇案,同样精神分裂症、限定责任能力,持刀捅刺邻居一家两死一伤,也是死刑立即执行。 同样是"部分责任能力",叶德志和刘某奇死了,梁某滢活了。 差别在哪?在法院愿不愿意把"从轻"这张票用出去。梁某滢案里,成都中院用出去了——从轻的落脚点只在"病"上,没有放在"她先做了什么"上。 法院认定梁某滢敲门滋扰、吐痰的行为"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"。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凯认为,她是重大过错方,即便被害人先拿起摆件击打,也不构成对梁某滢的不法侵害,因为其行为具有"守护家园"的防卫性质。 这话的意思是:她先动的手、她先吐的口、她先拿的刀。法律上这些是定罪事实,在量刑的"从轻"裁量里,却没有被拉进那只往下落的手。 还有个技术细节让家属更堵:2025年12月27日,王颖和律师在郫都区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, 检察机关未通过 。而本案只有被告人上诉,检察机关没有抗诉,二审受"上诉不加刑"原则约束,法律上想加重都不行。 鉴定程序的门槛该定在哪 争议的技术核心是"案发后鉴定"合不合法? 司法精神病学领域的通行解释是:判定作案时是否处于发作期,核心在于证明"作案行为与精神障碍的关联性"。实践中相当数量的突发性暴力案件,嫌疑人案发前无明确精神异常线索,后续需根据案前、案中、案后的异常表现启动鉴定。鉴定机构可通过警方笔录、案发现场视频、目击者证言、家属陈述、作案过程分析以及鉴定时的精神检查等多维度材料综合研判, 并非必须依赖既往就诊记录 。成都中院在一审说明里也是这个口径。 而家属抓的那一条也并非无理: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二十五条明确,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,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,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, 见证人员未到场的,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 。 司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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